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9民初3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重庆凯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广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黄广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3016号原告重庆凯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5号附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90196772。法定代表人王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征荣,男,195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黄广川,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凯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广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凯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凯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898元,由重庆凯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庹昌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戴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