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323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欧成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得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成寅,冯得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323执36号申请执行人:欧成寅,男,汉族,1971年9月4日出生,农工,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委托人代理人欧玉强(系该案申请人执行人欧成寅的儿子),男,1993年10月23日,住新疆北屯市。被执行人:冯得川,男,汉族,1967年11月30日出生,住福海县喀拉玛盖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欧成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得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冯得川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欧成寅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欧成寅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卡玛里别克审判员 张 培 玉审判员 杨 志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董 庆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