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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5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津区明宇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津区明宇建筑设备租赁站,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5880号原告:江津区明宇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高屋村六社,组织机构代码L6449934-1。经营者:王祖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39743120。法定代表人:杨帆。原告江津区明宇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江津区明宇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受理案件、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颜莉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蒋雪琴书 记 员 余 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