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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民终3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雷娟与邹兵、杜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兵,雷娟,杜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3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兵,男,住镇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娟,女,住镇江市。原审被告:杜慧,女,住镇江市。上诉人邹兵因与被上诉人雷娟、原审被告杜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5)京民初字第1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兵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邹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兵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公告费303元,合计1178元,由上诉人邹兵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建安审 判 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严晓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武云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