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民终3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雷娟与邹兵、杜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兵,雷娟,杜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3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兵,男,住镇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娟,女,住镇江市。原审被告:杜慧,女,住镇江市。上诉人邹兵因与被上诉人雷娟、原审被告杜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5)京民初字第1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兵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邹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兵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公告费303元,合计1178元,由上诉人邹兵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建安审 判 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严晓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武云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