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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执3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盛振云与朱军、朱辰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振云,朱军,朱辰辰,吴培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11执3862号申请执行人盛振云,男,1986年9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执行人朱军,男,1962年6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朱辰辰,男,1988年3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吴培胜,男,1967年7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盛振云与朱军、朱辰辰、吴培胜民间借贷纠纷即(2016)苏1311执3211号案中,依法查询了朱军、朱辰辰、吴培胜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依法查询了朱军、朱辰辰、吴培胜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依法于2016年12月21日查封了朱辰辰名下牌号为苏N×××××车辆和苏N×××××车辆,并查封了吴培胜名下的牌号为苏N×××××车辆,又于2017年1月26日查封了朱辰辰名下的位于宿城区恒大华府16栋2001室房产和吴培胜名下的位于宿城区军分区经济适用房1-601室房产。另在执行过程中,盛振云与吴培胜达成执行和解,吴培胜履行了相关义务。本院又于2016年12月27日对朱军、朱辰辰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作出(2016)苏1311执3862号执行决定书,将朱军、朱辰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盛振云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馗执行员 陈院伟执行员 张叶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