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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2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王某某、何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王某1,王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22民初1586号原告武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自由职业,现住兰州市。被告王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何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被告王某1,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王某2,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原告武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何某某、王某1、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惠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某、王某1、王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某某诉称,2011年7月21日,被告王某某因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条中,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约定月息为3000元。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一直推诿不予偿还。2017年1月,原告找到被告,让被告儿子王某1、王某2分别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四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现原告具状起诉要求:四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90000元,合计19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某某辩称,对借款数额无异议,因资金紧张,一直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审理中,同意偿还原告诉请的本金及利息。被告何某某、王某1、王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1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同日,被告王某某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约定月息3000元。后被告王某某一直未向原告还款。2017年1月,被告王某1、王某2分别给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对被告王某某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均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遂引起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方提交的借条原件一张、还款承诺书原件两张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给被告王某某借款,被告王某某以自己名义给原告出具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借条合法有效。原告已如约给被告王某某借款,被告何某某系被告王某某妻子,被告王某某、何某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王海瑛给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被告王某1、王某2应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9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某某、王某1、王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质证、抗辩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某、何某某偿还原告武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90000元,合计19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王某1、王某2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王某某、何某某、王某1、王某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惠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于爱华附:本判决书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告知: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