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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1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某与邢某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邢某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644号原告:吴某,男,1963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庆城县桐川镇苏家塬村苏家塬自然村。被告:邢某,男,汉族,农民,住庆城县桐川镇三合湾队。原告吴某与被告邢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王亮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付良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