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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5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5447江阴南工锻造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永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南工锻造有限公司,江阴市永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5447号原告:江阴南工锻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7331561K,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闸街道锦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高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阴市永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9651706X,住江阴市镇澄路20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南工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永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江阴南工锻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催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矛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