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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91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范巧玲与王仓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巧玲,王仓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91民初522号原告:范巧玲,女,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福,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仓狗,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巧玲诉被告王仓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范巧玲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巧玲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巧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鲁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