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91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范巧玲与王仓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巧玲,王仓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91民初522号原告:范巧玲,女,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福,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仓狗,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巧玲诉被告王仓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范巧玲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巧玲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巧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鲁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