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555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7]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发现本案有不适宜采取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旭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孟现才(已判刑)等人在坪山新区某某街道某区某号某楼的房子内聚众赌博。杨锡轩(已判刑)将其位于坪山新区某某街道某区某号某楼的房子租给孟现才等人为赌博场地。其中被告人王某、孟现才(已判刑)、刘强(已判刑)、孟现友(已判刑)系股东。杨品高(已判刑)负责坐庄,并由“阿峰”(音,具体信息不详,另案处理)提供赌资给尹业鹏、曾昭元、杨剑涛、曾跃等四人(均已判刑)担任庄家,李汇涛、魏子欣(均已判刑)为发牌手,魏晋超(已判刑)为计数手,刘中民、廖川(均已判刑)负责赌场放贷人员,陈剑雄、张泽贵、陈利平(均已判刑)负责望风,徐建敏、颜学武(均已判刑)等负责招揽赌客到赌场并参与赌博。后该伙人于2013年8月18日20时许招揽赌客在该处进行赌博,设“水箱”抽水以牟取非法利益。2013年8月19日0时30分许,接匿名群众举报,依法对该处进行查处,现场抓获上述人员及违法人员共计45人(其中19人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24人被行政处罚),缴获赌具一批,现金疑似赌资约49345元,水钱人民币99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温 敏 人民陪审员 李伟华 人民陪审员 闵素本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周 龙 书 记 员 肖凤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