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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桂庆与魏更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庆,魏更大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8民���1812号原告:王桂庆,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魏更大,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原告王桂庆与被告魏更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桂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更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桂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魏更大立即给付所欠王桂庆铁艺工程及土建工程款130000元;2.诉讼费由魏更大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魏更大将坐落于静海区增幅堂村东侧104国道旁房屋、猪圈、大棚等土建及铁艺工程大包给王桂庆。双方约定工程款总计为580000元,王桂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魏更大交付的工程任务,截至2017年1月5日,魏更大给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尚欠130000元未付。魏更大于2017年1月5日亲笔在欠条上签字、按手印。后王桂庆多次索要工程尾款,魏更大想以别克商务车抵顶该债务,王桂庆不同意,为此特请求法院判准如上诉请,以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魏更大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桂庆提交2016年2月3日增幅堂2015年铁艺工程项目及造价一份及2017年1月5日欠条一份,证明魏更大拖欠王桂庆工程款130000元。王桂庆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为原件,王桂庆表示证据上的签字均为魏更大本人亲自签署,对王桂庆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证据可以证实魏更大拖欠王桂庆工程款130000元。本院认为,王桂庆为魏更大进行工程施工,魏更大向王桂庆支付工程款,现王桂庆起诉要求魏更大支付剩余工程款,双方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魏更大向王桂庆出具欠条,该欠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欠条确认了魏更大拖欠王桂庆工程款的数额,现王桂庆依据该欠条起诉魏更大支付剩余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王桂庆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更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桂庆工程款1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魏更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亚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