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1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舒晓维与薛大杰、彭绍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晓维,薛大杰,彭绍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811民初470号 原告:舒晓维,男,1958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被告:薛大杰,男,1975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被告:彭绍琴,女,1946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原告舒晓维与被告薛大杰、彭绍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舒晓维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晓维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晓维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舒晓维负担。 审判员 黄慧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张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