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执字第0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登堂与张璐、常保耕、张祥祥债权文书公证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登堂,张璐,常保耕,张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1052号申请执行人:刘登堂,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张璐,女,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常保耕,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张祥祥,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刘登堂与张璐、常保耕、张祥祥债权文书公证书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8日向三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于公告送达期满后三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常保耕的银行存款85278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徐东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