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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霍林郭勒市就业管理局与邵诗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林郭勒市就业管理局,邵诗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内0581民初551号原告霍林郭勒市就业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46075XXXX,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河东新城区综合文化中心大楼A座2楼。法定代表人张春光,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光明,内蒙古疆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诗莹,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霍林郭勒市霍煤退休人员管理中心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就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就业局)诉梁伟、邵诗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就业局以梁伟、邵诗莹二人欠款为由要求二被告给付贷款本息60472.39,滞纳金8310元并按约定给付至还清之日止,承担诉讼费用。邵诗莹承认欠款事实,同意给付全部款项。经查,为扶持2014年度霍林郭勒市失业人员创业,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向梁伟发放贷款60000元,霍市就业局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邵诗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邵诗莹提供反担保,约定于2016年9月29日还款,逾期未还款,自邮政储蓄银行扣担保中心担保基金代位清偿之日起,担保中心将向梁伟按贷款本金每日收取0.002元的滞纳金,直至归还贷款之日止。梁伟于2014年8月27日收到60000元贷款。于2016年9月29日邮政储蓄银行从小额担保基金代偿本息60472.39元。上款经多次索要,至今未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邵诗莹于2017年7月26日之前偿还原告霍林郭勒市就业管理局小额担保贷款本金及逾期还款银行罚息60472.39元,滞纳金8310元(自2016年9月29日至2017年4月25日),合计金额68782.39元。如果被告邵诗莹在2017年5月25日之前还清贷款本金及罚息,原告霍林郭勒市就业管理局将免除全部滞纳金8310元,2017年6月25日之前还清上述款项,则免除2/3的滞纳金,2017年7月25日之前还清,则免除1/3的滞纳金。如2017年7月25日之前不按期还款则支付68782.39及自2017年4月26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按月息二分计算);二、原告霍林郭勒市就业管理局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邵诗莹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安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郭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