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马青山与林振华、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青山,林振华,潘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558号原告:马青山,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林振华,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潘琴,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马青山与被告林振华、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马青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青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青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马青山负担。审判员 姜英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