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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马青山与林振华、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青山,林振华,潘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558号原告:马青山,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林振华,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潘琴,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马青山与被告林振华、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马青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青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青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马青山负担。审判员  姜英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