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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刑申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邹群英合同诈骗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苏刑申217号邹群英:你因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刑二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和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2015)锡刑二终字第00148号刑事裁定,以“认定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宣告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关于你申诉称认定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宣告无罪的申诉理由,经查,你与胡先锋明知无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能力,仍以虚构事实、支付预付款的方式骗取电缆,并在取得电缆后以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给他人,骗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事实,有你和胡先锋的供述,证人徐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单位人员的陈述,书证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商品发货单,价格鉴证意见等予以证实,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现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