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执行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1执异25号案外人:潘某某,女,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被执行人:尹某某,男,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被告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登记在尹某某名下的房屋,案外人潘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潘某某称,我与尹某某于2014年12月15日在钟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二条中明确约定尹某某将名下的房屋归我及孩子所有。我及孩子、老人也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因该房屋一直未办理房产证,故离婚时无法办理房产变更手续,但实际上该房屋的所有权是归我及孩子所有,法院对该房屋的查封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解除对尹某某名下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2014年12月15日案外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尹某某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双方共同房产建筑面积154.3平方米,无房产证。归女方所有。”双方离婚后该房一直由案外人潘某某居住至今。2015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因与被执行人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15)黔钟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2012年5月5日被执行人尹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借款30万元。2016年12月6日本院在该案的执行中查封了登记在尹某某名下的房屋(合同备案号:26018)。本院认为,虽然案外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尹某某离婚时约定尹某某名下的房屋归案外人潘某某和孩子所有,但被执行人尹某某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的债务产生时间是在案外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尹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案外人所提事由不足以排除本案对上述款项的执行,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潘某某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郭太智审判员 包 俊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詹文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