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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与王锦、王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王锦,王娥,彭兴江,刘中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3民初27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负责人:米沉,男,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万小安,男,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张舟,男,系该行职工。被告:王锦,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告:王娥,女,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告:彭兴江,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告:刘中华,女,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与被告王锦、王娥、彭兴江、刘中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王锦、王娥、彭兴江、刘中华价值人民币33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要求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王锦、王娥、彭兴江、刘中华价值人民币33万元的财产,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本案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能够顺利执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的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锦、王娥、彭兴江、刘中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王锦、王娥、彭兴江、刘中华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付忠良人民陪审员  喻前进人民陪审员  喻德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徐梦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