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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周志华与安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华,安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81行初26号原告周志华,男,汉族,1990年6月9日生,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嶙,男,汉族,1965年2月1日生,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安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住所:安阳市文明大道东头示范区院内)。法定代表人李文昭,男,该局局长。原告周志华诉安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该案现已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志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志华负担。审 判 长  李更生审 判 员  赵银昌人民陪审员  郝美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渝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