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周志华与安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华,安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81行初26号原告周志华,男,汉族,1990年6月9日生,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嶙,男,汉族,1965年2月1日生,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安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住所:安阳市文明大道东头示范区院内)。法定代表人李文昭,男,该局局长。原告周志华诉安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该案现已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志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志华负担。审 判 长 李更生审 判 员 赵银昌人民陪审员 郝美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渝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