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81执恢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志强、赵紫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强,赵紫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536号被执行人李志强,男,198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被执行人赵紫龙,男,1989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平定县。本院在执行李志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赵紫龙犯容留他人吸毒罚金一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81执恢5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云书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