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1959号原告:李某,女,199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芳,安徽省濉溪县百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某,男,199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同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况 萍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