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文君、诸暨展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文君,诸暨展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3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君,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申屠晓丹,女,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系被上诉人陈文君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展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展诚大道68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楼国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岚、周春芝,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文君因与被上诉人诸暨展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初8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文君因与被上诉人诸暨展诚置业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文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文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陈文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森轶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代理审判员 韦 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