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6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198号原告肖某某,女,回族,生于1988年4月15日,农民,文盲,住东乡县龙泉乡苏黑村上沟社12-1号。身份证号:622927198804150024。被告杨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90年1月6日,农民,文盲,住东乡县龙泉乡苏黑村上沟社12-1号。身份证号:62292619900106151X。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以和好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此业无正文)审判员 马玉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进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