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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6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曾繁畅与李新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繁畅,李新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6执226号申请执行人:曾繁畅,男,1979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跃进西路。被执行人:李新海,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春申办事处。本院在执行曾繁畅与李新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曾繁畅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李新海的强执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526执2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邬志江审 判 员  杨海洪代理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