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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守利与陈兆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利,陈兆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497号原告:陈守利,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陈兆喜,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陈守利为与被告陈兆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因被告陈兆喜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守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兆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守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村人。2015年9月2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短期借款2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10月5日,并由被告亲笔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陈兆喜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明、借条经核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故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条明确约定借款期限的,借款人应当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及时归还借款。现被告至今未返还借款,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逾期利息等违约责任。综上,原告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兆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守利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月11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兆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金珊珊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许小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郑端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