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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孙昌波诉刘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昌波,刘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03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孙昌波,男,汉族,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天剑一村66号5栋4门207。 被执行人刘建新,男,汉族,1974年11月3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县东湖塘镇南竹村立新组35号(身份证号码:430124197411038395)。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671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湘0103执1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辉跃 审 判 员  张 红 审 判 员  谢 琳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韩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