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4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方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程某,方某,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44号申请执行人:方某,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执行人:程某,男,1957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某与被执行人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某已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7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甲寅审 判 员 龚 剑人民陪审员 童曙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