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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侯某、黄某、李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黄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1191号被执行人:侯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3日,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黄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9月2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7日,住辽宁省本溪市恒仁满族自治县尖子新区。本院在执行侯某、黄某、李某退赔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侯某、黄某、李某履行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5)嘉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财产刑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侯某、黄某、李某的财产情况,对公安扣留的被执行人候忠伯的银行存款163500元予以了执行,并兑付给受害人,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候忠伯、黄某、李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院长批准,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凌云审判员  唐 宇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林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