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良彪与湖南同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良彪,湖南同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609号申请执行人:王良彪,男,汉族,1952年6月26日出生,住所地沅江市,联系。被执行人:湖南同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洪塘村。法定代表人:冯佑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良彪与被执行人湖南同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同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支付了全部执行标的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沅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沅劳人仲案字第011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