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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志刚与鄄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刚,鄄城县公安局,吴延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726行初4号原告张志刚,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鄄城县公安局,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黄河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李继德,局长。委托代理人吴长军,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鄄城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代理人霍安员,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鄄城县公安局什集派出所所长,住山东省鄄城县。第三人吴延庆,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张志刚诉被告鄄城县公安局、第三人吴延庆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在本案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玉燕人民陪审员  陈淑娟人民陪审员  王庆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顾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