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7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郑州晟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聊城市双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晟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聊城市双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02民初7394号原告:郑州晟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桐柏南路238号2号楼2单元0708室。法定代表人:吕巧芝,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向红,男,1979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聊城市双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开发区大东钢管城。法定代表人:刘树军,经理。原告郑州晟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市双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侯向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预收货款人民币9000.85元,并承担违约金9855.17元,共计18856.02元;2、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需采购一批镀锡铜排,2016年11月1日经在网上查找沟通,选择了被告,并约好了需采购的事宜。2016年11月8日经过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坤核价向我公司报价后,双方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因有色金属价格不稳定,以当天报价为准。原告于当天向被告支付预付款19275.85元作为定金,并告知被告。2016年11月10日上午9:39,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坤在QQ留言因环保局禁止他们生产,合同无法履行。并承诺当天退给预付货款和定金。后于2016年11月11日退还货款10275元,仍欠9000.85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因此诉至本院。被告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产品购销合同1份,拟证明双方约定了购买产品的名称、单价、金额、交货时间,总货款49275.85元。证据2、中国银行业务回单,拟证明原告向被告汇款19275.85元,被告退回原告人民币10275元。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庭认证,认为与本案具有证明力,具有客观性,关联性,依法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有效证据。综上根据原告的陈述和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查明下列事实:原告需采购一批镀锡铜排,2016年11月1日原告在网上查找沟通后选择了被告,并商议了需采购的事宜。2016年11月8日双方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金额、交货时间及天数,总计人民币49275.58元。因有色金属价格不稳定,以当天报价为准。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当天原告通过中国银行向被告汇款支付人民币19275.85元,用途载明:货款。2016年11月11日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0275元,剩余9000.85元未退还。原告诉至本院。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水城支行账号37×××73的存款进行了查封,并支出保全费220元。本院认为:被告聊城市双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原告交付被告的19275.85元在其汇款用途中明确载明系货款,原告没有证据支付的该款为定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不应支持。经双方协商,被告退回原告部分定金,应视为双方自愿解除合同。被告应退还原告全部定金。因双方未约定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总货款20%的违约金计9855.17元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但自2016年11月11日被告同意退回原告预付款起的利息,利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聊城市双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晟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剩余货款9000.85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元由,原告承担142元,被告承担13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承担120元,被告承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怀敬人民陪审员 司爱军人民陪审员 薛冰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