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谌某某与殷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某某,殷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455号原告谌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现住樟树市。被告殷某某(曾用名殷某),男,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现住樟树市。被告黄某某,女,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谌某某诉被告殷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案件受理费4360元,本院减半收取218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葛永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