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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谌某某与殷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某某,殷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455号原告谌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现住樟树市。被告殷某某(曾用名殷某),男,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现住樟树市。被告黄某某,女,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谌某某诉被告殷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案件受理费4360元,本院减半收取218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葛永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