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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仵可嘉与刘争战、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仵可嘉,刘争战,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恢71号申请人仵可嘉,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争战,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莉(系刘争战前妻),女,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5)临潼民初字第01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仵可嘉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莉、刘争战给付申请人仵可嘉人民币203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0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莉、刘争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莉已缴纳案件款20300元,申请人已领取案件款,执行费205元张莉已交纳。本案案件款为被执行人张莉个人交纳,被执行人刘争战分文未付。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民初字第01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