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德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某某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德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某某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德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某某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德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某某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1871号原告:德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某某,男,汉族,1979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夏庄镇大刘庄村22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济南某某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洪楼南路46号法定代表人:张晓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某某,男,汉族,1989年4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济阳县仁风镇前岳村123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某某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门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