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33民初10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于双杰与任红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双杰,任红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028号之一原告:于双杰,男,199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县。委托代理人:彭英亮,河北孙福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红飞,男,1986年6月1日出生,住威县。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冀0533民初102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告任红飞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任红飞名下的冀E×××××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焦春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于晓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