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民初10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于双杰与任红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双杰,任红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028号之一原告:于双杰,男,199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县。委托代理人:彭英亮,河北孙福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红飞,男,1986年6月1日出生,住威县。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冀0533民初102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告任红飞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任红飞名下的冀E×××××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焦春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于晓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