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新疆西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吉木萨尔县城镇众合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西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吉木萨尔县城镇众和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2417号原告:新疆西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64小区。法定代表人:徐义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山,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吉木萨尔县城镇众和超市,住所地吉木萨尔县城镇北地村41号楼4号。负责人:赵军寿,经理。本院在审理新疆西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木萨尔县城镇众和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西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西牧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元(原告已预交),送达费90元,合计306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