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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成支行、河南凯普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成支行,河南凯普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齐洁,齐宗建,贾会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714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成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段金印现代城5号楼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4077342C。负责人孔利敏,行长。委托代理人白勇,该行员工。被申请人河南凯普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齐洁。被申请人齐宗建。被申请人贾会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成支行诉被申请人河南凯普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齐洁、齐宗建、贾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03128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凯普达安全玻璃有限公司、齐洁、齐宗建、贾会平银行存款2103128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英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