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袁太塘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太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605号原告:袁太塘,男,1956年8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行淼,男,1984年5月8日出生,系原告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鹿峰街道金叶路1栋。负责人:肖利民,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太塘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太塘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太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太塘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欧阳洁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