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俞成志与倪进宏、邱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成志,倪进宏,邱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922号申请执行人:俞成志,男,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倪进宏,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邱翠华,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俞成志与被执行人倪进宏、邱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28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30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300元,本案执行费1898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倪进宏、邱翠华有银行存款,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倪进宏、邱���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 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