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4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苟召俊与苟全明等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召俊,冠勋花,苟科明,苟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川1324执594号申请执行人:苟召俊,男,汉族,生于1950年1月8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冠勋花,女,汉族,生于1961年3月12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苟科明,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7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苟全明,男,汉族,生于1988年8月12日,住四川省仪陇县。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仪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苟召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冠勋花、苟科明、苟全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冠勋花、苟科明、苟全明在银行的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邓焱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