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苟召俊与苟全明等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召俊,冠勋花,苟科明,苟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川1324执594号申请执行人:苟召俊,男,汉族,生于1950年1月8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冠勋花,女,汉族,生于1961年3月12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苟科明,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7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苟全明,男,汉族,生于1988年8月12日,住四川省仪陇县。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仪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苟召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冠勋花、苟科明、苟全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冠勋花、苟科明、苟全明在银行的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邓焱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