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81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徐永华与徐荣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华,徐荣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81民初438号原告徐永华,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委托代理人汪烨,江西立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姚嘉蔚,江西立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徐荣华,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建瓯市人,住福建省建瓯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775471529。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南福路45号海峡建材城5号楼二层。负责人许旭东,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华诉被告徐荣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徐永华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永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永华负担。审判员 徐黎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慧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