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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财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太原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孟双明、巩思聪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原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孟双明,巩思聪,柳春雁,太原时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山西兴泰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维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205号申请人:太原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负责人:曹政,董事长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孟双明,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申请人:巩思聪,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申请人:柳春雁,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申请人:太原时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负责人:柳春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山西兴泰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注册号:140XXXXXXXX7705负责人:孟双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陈维红,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负责人:史振波,经理。申请人太原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000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山西兴泰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账户(账号:×××)以及被申请人山西兴泰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户(账号:×××)以及被申请人山西兴泰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账户(账号:×××)以及被申请人山西兴泰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晋城银行账户(账号:×××)以及被申请人山西兴泰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账户(账号:×××)以及被申请人山西兴泰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晋商银行账户(账号:×××)以及被申请人山西兴泰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账户(账号:×××)以及孟双明名下位于太原市平阳路(产权证号:X**)房屋的财产线索。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太原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兴泰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账户(账号:×××)以及被申请人山西兴泰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户(账号:×××)以及被申请人山西兴泰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账户(账号:×××)以及被申请人山西兴泰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晋城银行账户(账号:×××)以及被申请人山西兴泰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账户(账号:×××)以及被申请人山西兴泰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晋商银行账户(账号:×××)以及被申请人山西兴泰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账户(账号:×××)银行存款2000000.00元,期限为一年。二、如本裁定第一条所述账户内银行存款不足,查封被申请人孟双明名下位于太原市(产权证号:X**)房屋、陈维红名下位于太原市和平北路(产权证号:X**)房屋,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太原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玉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