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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宏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松江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宏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584号原告:上海宏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梁友龙,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杰,上海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松江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顾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以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梦涵,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宏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松江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宏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予收取。审判员  虞增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朱迪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