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执1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丽、张同清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张同清,苏东周,乐陵市窗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1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丽,女,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张同清,男,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执行人:苏东周,男,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乐陵市窗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丁坞镇陈皮村西,注册号:3714812000××××2。法定代表人:高美玲,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丽与被执行人张同清、苏东周、乐陵市窗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东周未履行乐陵市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东周的银行存款300000元人民币,冻结期限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袁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梁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