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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执1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丽、张同清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张同清,苏东周,乐陵市窗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1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丽,女,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张同清,男,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执行人:苏东周,男,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乐陵市窗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丁坞镇陈皮村西,注册号:3714812000××××2。法定代表人:高美玲,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丽与被执行人张同清、苏东周、乐陵市窗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东周未履行乐陵市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东周的银行存款300000元人民币,冻结期限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袁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梁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