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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隽与湖南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隽,湖南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2647号原告:李隽,女,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被告:湖南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开元路以北、望仙路以南开元鑫阁1栋1006号。法定代表人:徐跑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隽诉被告湖南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匡迪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