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某、王某与王静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王静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364号原告:刘某,女,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王某,女,200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原告王某母亲),女,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辉祖,浙江思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静明,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王某与被告王静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楼晓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