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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程姜伟、衢州市丰通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姜伟,衢州市丰通贸易有限公司,叶建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218号申请执行人:程姜伟,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衢州市丰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五环路470号1楼。法定代表人:余孝锦。被执行人:叶建清,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申请执行人程姜伟与被执行人衢州市丰通贸易有限公司、叶建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2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移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浙0802执2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吴雯雯审判员  姜春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崔苏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