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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翟阿明与被告吴红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阿明,吴红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241号原告:翟阿明,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告:吴红宾,男,45岁,汉族,闻喜县桐城镇。原告翟阿明与被告吴红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翟阿明于2017年5月2日以被告吴红宾已支付一部分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阿明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翟阿明负担。审判员  何雅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