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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2民终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一场与马良、新疆红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一场,马良,新疆红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民终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一场,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哈密市二道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010632781X。法定代表人:徐双杰,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次松,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哈密垦区二道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良,男,住新疆哈密市阿牙路。原审第三人:新疆红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大营房。法定代表人:刘光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文,男,住新疆哈密市二道湖。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一场因与被上诉人马良及原审第三人新疆红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1202民初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1202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一场预交的二���案件受理费3724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余江兵审判员  胡旭东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晓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