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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叶云亮与陈仁保、张玉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云亮,陈仁保,张玉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1554号原告叶云亮,男。,被告陈仁保,男,汉族。被告张玉凤,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云亮诉被告陈仁保、张玉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云亮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仁保、张玉凤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80元,减半收取3590元,由原告叶云亮负担。审判员  司绍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倩 关注公众号“”